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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1、备案系统申请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表。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工商注册地在上海的企业,网上申请中“检验检疫机构”一栏选择“上海局本部”。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资格的,经营品种不得勾选肉类。

2、提交电子邮件申请材料

收货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口食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以及企业食品安全员信息表(附件2);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说明,以及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上述材料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工商执照等证件以及仓库租赁合同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无需盖章)由企业统一打包后(压缩包名称为“食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包内每份文件标注名称)发送至食品处。

 

3、审核

上海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复审和名单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对进口食品收货人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食品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凭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即用户名)和查询号(即密码)查询备案进程和备案号。

收货人遗失账户申请号或查询号,请在系统登录页面点击下方“常见问题解答”,按其中提示操作。其他问题请查阅登录首页上的《备案管理须知》。

五、监督管理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在备案通过之后,应通过上述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经营种类、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发生变化的,除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外,还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至食品处邮箱。

(三)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四)收货人存放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场所须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附件5)。

(五)年审须知:请食品收货人及时将进口和销售信息输入网上备案管理系统,接受食品处随时抽查,并于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填写年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发送至食品处邮箱;请化妆品收货人于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将上述年度情况汇总表以及最近1年的销售记录(附件4)发送至食品处邮箱;必要时食品处将派员赴收货人的货物存放场所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