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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1、申请

1、备案系统申请

备案限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北京的企业,收货人应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表。网上申请中“检验检疫机构”一栏选择“北京局本部”。

2、提交电子邮件申请材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进口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包括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上述材料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工商执照等证件以及仓库租赁合同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无需盖章)由企业统一打包后(压缩包名称为“化妆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包内每份文件标注名称”)发送至食品处邮箱。

2、审核

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备案之后的监督管理

(1)备案通过之后,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及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

(2)当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经营种类、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发生变化的,除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外,还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至食品处邮箱wangzhen@vanhang.cn。

(3)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4)收货人存放进口化妆品的场所须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附件2)。

(5)年审须知:请化妆品收货人于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将年度情况汇总表(附件3)发送至食品处邮箱;必要时食品处将派员赴收货人的货物存放场所现场检查。